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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

工作的通告

渝长公发〔202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全区内所有道路均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如需通行须提前向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实行A、B证分类管理,A类为重点控制线路通行证,B类为常备通行线路通行证(具体办理规定见附件)。

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一)长寿路-园丁路-桃源西三路;

(二)三峡路-桃花大道-桃源大道;

(三)文苑大道-阳鹤大道;

(四)桃东路-桃西路-古桃路;

(五)菩提大道;

(六)桃兴路-桃源南一路-民兴路-商贸大道-泰山大道;

(七)长寿经开区大桥-省道S207;

(八)全区所有乡道、村道、非国(省、县)道重合的场镇道路。

上述路段以外的其他城区商圈、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区内饮用水源地等道路均为重点控制通行区域。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常备通行线路:

(一)长寿经开区化工区域范围内重点控制通行区域外的道路;

(二)国道G243、G319全段,G351(西山段除外);

(三)省道S515,S513,S101,S536,S207(邻水至洪湖段);

(四)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菩提东路-站西路-站东路-北城大道;

(五)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轻化路-滨江路-国道G319;

(六)沪渝高速合兴互通-省道S515-葛兰(省道S513-双龙);

(七)沪渝高速长寿湖互通-国道G351-湖寿南路-云集(邻封);

(八)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轻化路-国道G319-李家坪码头支路(彭李路)-重庆卡贝乐(华彩)公司。

上述路段除重点控制通行以外的其他道路,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集中、路段固定、交通标志齐全,交通管控能力较强的特性,也可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四、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涉及民生的液化气、散装汽油等少量危险品的运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本通告实施前的其他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长寿区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长寿区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寿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的通告》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地点设在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第三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受理危险货物通行证办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通行证;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分为A证、B证2种类型,持证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通行重点线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发A证,A证实行按需按次申请,通行一次申办一次,每次办理通行有效期为1天,对长期运输且线路重复的,每次办理期可延长至7天(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外)。

(二)对通行一般线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核发B证,B证实行按需申请,每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应当由危险货物车辆所属公司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及签订承诺书: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现状实物外观照片(前、后、左右侧各1张);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

(四)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凭证(如:部门证明、公司合同、营业执照等);

(五)车载特种设备相关合格证件;

(六)签订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诺书。

第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

(一)运输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运输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三)运输车辆为“黄标车”的;

(四)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不符合相应资质的;

(五)驾驶员有3次(含)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六)驾驶人有近三年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记录的;

(七)运输单位车辆年审率、报废率未达100%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

第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收回通行证;无法收回的,告知车辆所有人通行证作废。

(一)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驾驶人的驾驶证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交通违法达3次(含)以上未及时处理的;

(三)运输车辆在本区内有未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

(四)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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