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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53G/2023-00192 [ 发文字号 ] 长教发〔2023〕1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 标 题 ]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教发〔2023〕17号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教发〔2023〕17号

各街镇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行知学校、化工职院、远恒佳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2月20日    

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教委牵头,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组织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和维护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教委全面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区人力社保局指导全区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区教委提供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人员信息数据。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要主动和地方相关部门衔接,建立、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园)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工作,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要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制度。

第三章 贫困学生类型

第十一条  “7+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除“7类学生”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脱贫家庭学生(含监测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并能在公开查询网址查询(或者能在“我家在重庆”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特困供养学生: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特困供养人员证的学生。

(四)孤儿学生:持有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学生。

(五)烈士子女:持有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的烈士证或出具的烈士证明材料。

(六)残疾军人子女:持有残疾军人证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残疾军人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本条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法定监护人或同父母兄弟姐妹。

(一)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突发意外导致人员伤亡,需提供因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二)患重大疾病:近两年来,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定,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和白血病。需提供诊断证明和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遭受自然灾害: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近两年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组核定,需要提供家访、访谈、信函索证等佐证材料之一,其中家访、访谈需要学校两名及以上教师完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等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信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父母为财政供养人员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六)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五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六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七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八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通过家访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二十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必须提供佐证资料,并对所填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汇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及佐证材料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7类贫困学生”认定程序。学生或监护人凭相应的贫困证件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经资格认定、公示后纳入资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贫困学生”认定程序。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贫困佐证材料,经班级教师核实、学校集中评审后认定。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经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评审后认定。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跟踪调查、电话抽访、专项督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负责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发〔2019〕135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其他认定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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