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会〔202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和《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营商环境优化提质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寿委发〔2022〕15号),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一)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2年7月1日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其报价4%—6%的扣除。
(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22年7月1日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财会﹝2020﹞30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便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
四、免收或减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
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和规模等情况免收或减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简化资格条件审查
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采购人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等证明材料。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七、加强政府采购预付款管理
(一)建立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供应商预支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提供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三)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控制度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
八、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二)及时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九、加强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
(一)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二)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另行设置付款附加条件。
十、提供融资便利
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