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会〔2023〕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和《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营商环境优化提质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寿委发〔2022〕15号),结合市政府对区县营商环境考核内容和要求,针对审计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指出的问题,为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一)免收或减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和规模等情况免收或减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从2023年5月1日起,全区新申报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鼓励采购人视投标人信用情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在采购合同中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
(四)规范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五)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除外。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视项目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一)建立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均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采购文件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作出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坚持放管并重,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区已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开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功能,中标供应商信用融资时可凭中标结果在线上向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也在线上完成融资审核、融资放款等手续,过程无抵押、手续少、利率低。
(四)启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我区已正式启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服务,并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电子保函”模块,对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具体操作可参见《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和启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的通知》(长财会﹝2022﹞40号)。
(五)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对接,实现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审等环节全程线上办理,提高采购便捷度。
三、进一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清除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地等条件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不得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详见:《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
(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最新要求,不断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政策、实行预付款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加强履约验收、加快资金支付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体内容,堵塞制度漏洞,不断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做好质疑调查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查质疑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另行设置付款附加条件。
(三)及时完善专家、供应商评价管理。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对专家作出评价;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对供应商作出评价。专家、供应商评价结果均纳入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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