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长环发〔2023〕3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3年7月5日,经2023年第12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对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18〕61号)等9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部分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部分文件目录
1.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18〕61号)
2.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20〕36号)
3.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寿区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环发〔2021〕3号)
4.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2021年锅炉氮氧化物提标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1〕11号)
5.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21〕13号)
6.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技术咨询专家服务费用发放标准的通知(长环发〔2022〕56号)
7.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政策措施的通知(长环发〔2022〕49号)
8.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2〕35号)
9.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2022年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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