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长寿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长寿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发〔2019〕239号
各委属(代管)单位 ,各民营(企业、厂矿)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现我区执行《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卫发〔2018〕66号),原《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卫办发〔2015〕7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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