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司发〔2022〕21号
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公证机构,各司法鉴定所:
现将《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信用主体(以下称“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长寿区司法局以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基础,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查等行政监管情况;
(三)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情况;
(四)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情况;
(五)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内容。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数据基础是长寿区司法局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长寿区司法局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85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
第八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A级为优秀,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信用评分80-89分;C级为中等,信用评分70-79分;D级为较差,信用评分60-69分;E级为差,信用评分低于60分。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被处警告、罚款处罚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C级;被处停止执业处罚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D级。被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长寿区司法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分类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简化监管流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降低随机抽查频率。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约谈负责人,督促严格自律、诚信执业。
(四)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五)对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因本办法第九条事由,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类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一年更新一次。长寿区司法局于每年10-11月份归集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长寿区司法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长寿区司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寿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加分项 |
受区级部门或机构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
1次(人)加2分,可累加 |
区级部门或机构文件 |
受市级部门或机构(行业协会)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
1次(人)加3分,可累加 |
市级部门或机构 (行业协会)文件 | |
受国家级部门或机构(行业协会)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
1次(人)加5分,可累加 |
国家级部门或机构(行业协会)文件 | |
积极参与区域重点中心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
参加1次(人)加1分,最高10分 |
照片、会议记录、相关部门工作通知 | |
开展为慈善机构、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捐助活动 |
参加1次(人)加1分/次,最高5分 |
照片、捐款捐助回执 | |
扣分项 |
年度内收到对机构、人员的投诉,经查证属实(不包括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的情形) |
1次(人)扣1分, 可累加 |
市、区级司法、信访等部门文件,当事人投诉记录 |
年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人员存在不诚信、不规范执业的情形 |
1次(人)扣1分, 可累加 |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文件,行业协会文件 | |
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 |
1次(人)扣3分, 可累加 |
年度考核公告 | |
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警告,1次(人)扣3分;罚款,1次(人)扣5分;停止执业,1次(人)扣10分。可累加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
被行业协会约谈、通报、纪律处分及要求限期整改等行业处理 |
1次(人)扣2分, 可累加 |
行业协会文件 | |
被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
1次(人)扣3分, 可累加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
因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
1次(人)扣10分, 可累加 |
失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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