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卫发〔2022〕116号
各委属(代管)单位、民营(企业、厂矿)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中医药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服务。我们制定了新版《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全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区开展“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名中医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及长寿区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名中医”系指在长寿区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浓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三条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成立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办公室,负责“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长寿区名中医”的评选对象:在本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医风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执业,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间断从事15年以上,并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疗效显著,并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长期坚持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退休应聘人员每周不少于两个半天)。日均诊疗人次、中药饮片处方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中领先;
(五)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是在群众中具有良好的声誉,在长寿区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担任过区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且至少有1名继承人已通过结业考核;或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项目的负责人或继承人;或已通过结业考核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继承人。
(二)近五年,主编并出版本专业著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三)取得区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主持或主研区级以上中医药科研课题;确定为以下一个或多个称号: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英才、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积极传承中医药学术、热衷中医药公益事业,并取得成绩。
同等条件下,向参与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援外或支医并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选倾斜。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者。
(四)发生过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者。
(五)被通报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实地复核、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各医疗机构推荐出名中医候选人,在向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申报前,由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推荐评选。
第十条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议。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长寿区名中医”建议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报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授予“长寿区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推荐长寿区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长寿区名中医推荐表。
(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主要介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
(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称号、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长寿区名中医候选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长寿名中医评选委员会人员在评选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违反有关制度和保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由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我区中医行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设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和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办公室。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中医评选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工作;审核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评议结果,确定“长寿区名中医”建议名单。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专业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并投票表决。
长寿区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名中医评选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长寿区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发挥名中医在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和临床研究中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长寿区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努力保持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对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学术继承人不少于1名,为培养中医专业人才,传承中医药文化,推动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六条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长寿区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有出区定居、离岗不再执业、去世等事项的应在三个月内报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现有“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报长寿区名中医管理办公室。经核实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享有“长寿区名中医”称号者,经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销其“长寿区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卫发〔2016〕78号)和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寿区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卫发〔2020〕140号)同时废止。
长寿区名中医周期考核登记表
(20 —20 年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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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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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期 内 工 作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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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期 内 工 作 情 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等次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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