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关于长林罚决字〔2024〕68号、长林罚决字〔202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
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 |
长林罚决字〔2024〕68号 |
陶某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3486.8元。 |
2024/11/26 |
行政处罚 |
|
2 |
长林罚决字〔2024〕70号 |
张某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540元 |
2024/12/2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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