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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会处罚〔2024〕2号)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重庆慧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1-2A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事实:1你公司20232月参加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关于长寿区中医院ICU设备采购(长公资采〔20235004号),该项目采购金额838000元。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在对长寿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该局于2024822日向我局移送了《关于重庆渝全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长审移〔20248号);

2公司于20235月参加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关于长寿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长公资采〔20235007),该项目采购金额53100020248月我局在调查中发现你公司参加该项目采购涉嫌串通投标

(二)证据:1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关于重庆渝全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长审移〔20248号)文件及审计证据43页;

2、我局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你公司参加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关于长寿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相关资料;

3、我局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力社保局调取的你公司参加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关于长寿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代理人的社保信息资料;

4、你公司向我局递交的《关于参加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的罚款共计1232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长寿支行,账号50001123600050007406)。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4108


附件下载:

长财会处罚〔2024〕2号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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