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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关于长林罚决字〔202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

序号

决定文号

案由

执法机关

处罚依据

执法结论

决定日期

执法类别

备注

1

长林罚决字〔202454

刘某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重庆市长寿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一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1788元。

2024/8/16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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