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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结果(2024.6.26)

序号 决定文号 案由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处罚依据 执法结论 决定日期 执法类别 备注
1 长卫公罚
〔2024〕4号
重庆市长寿区我佳您家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我佳您家宾馆
92500115MA5UHJEFX5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6/26/2024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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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结果(2024.6.2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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