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 | 长经信当罚〔2024〕4号 | 经查,重庆佳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长寿区施工作业时,搭建的施工脚手架与国网长寿供电公司运行的东兴村10KV新水东西线缆距离不足5米,实际距离2至4米,危及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电力运行安全。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重庆佳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30天改正,并处以0.3万元罚款。 | 2024年4月13日 | 电力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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