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 | 渝长经信罚字〔2023〕第4号 | 经查,该当事人2023年3月30日燃气经营许可证已到期,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1日期间,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王某,身份证号码:5102**********6811 | 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55000元 | 2023年12月18日 | 液化石油气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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