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2 |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2】第9号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长寿经开区综合加能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长寿经开区综合加能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5729605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给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长寿经开区综合加能站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 2022年8月8日 | 石油液化气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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