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8 |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2】第6号 | 长寿区石堰镇黄志芳五金店违规存放瓶装液化气,存放场所不防爆,没有通风装置,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长寿区石堰镇黄志芳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915000026P |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给予警告处分 | 2022年5月23日 | 石油液化气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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