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4 |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2】第2号 | 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未设置警戒线,储罐区的所有阀门等均未设置警示标志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重庆市长寿区迪鑫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60039 |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给予警告处分 | 2022年5月11日 | 城镇燃气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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