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3 | 长经信(安全)当罚字【2022】第1号 | 重庆锐翔天然气有限公司无天然气存储的设施设备,未对天然气进行储备,不能应对停气风险 |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重庆锐翔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4947691L | 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天然气储备义务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给予警告处分 | 2022年3月31日 | 城镇燃气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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