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天泽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天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状况,原则同意部分工作岗位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董秘、纪委书记、财务总监、销售总监、销售人员、叉车、库管员7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质量部副经理、制程部副经理、厂长、主任工程师、拉丝工、捻线工、维修工、废气废固操作、焊工、运行工、保全工、并捻工、池窑工、浸配工、膨体纱工、设备加油工、水拉丝工、原料工、原丝检验、找头工、实验员、检测打包工、物理检验工、细纱质检工、油含量检验工、质量巡检员26个工作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四、此批复及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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