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1.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拟订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起草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关规章制度;
(3)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化肥流通、储备和供应工作,承担化肥、棉花等重要物资的政府商业储备、救灾应急储备任务;
(4)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推动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指导系统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
(5)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
(6)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代农业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
(7)参与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市场建设;
(8)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9)加强基层社建设,对所属企业行使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
(10)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
(11)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承担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供销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情况
我社下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财务资产科、合作指导科、业务发展科。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0.4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0.47万元,比2017年减少152.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0.47万元,比2017年减少138.27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社保局政策,退休干部退休费由社保局发放,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17年减少14.3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政策取消项目支出。
重庆市长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3.49万元,比2017年减少3.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比2017年减少2万元;公务接待费8.99万元,比2017年减少0.0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7.74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24.13万元,减少26.27%。主要用于:办公费、培训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公车维护、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总额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7万元。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50万元,其中:2018年市级服务业发展(新网工程)专项资金30万元,2018年供销合作经济发展资金20万元。
4、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0万元。
5、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7年12月,我单位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代静,电话:023-4040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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