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长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民族团结模范村基础设施投入。维护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了宗教领域的安全和谐稳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担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的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搞好自养事业;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民族工作、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宗局内设机构2个,行政编制5人,工勤编制1人,实有人员7人(其中临聘人员1人);区民宗局退休人员1名。公务车1辆。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2.30万元,其他收入30万元(根据渝财行〔2017〕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下达的待编上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2.30万元,比2017年增加1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6.80万元,比2017年增加22.86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资调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5.50万元,比2017年减少4.3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少数民族维权站和民族团结模范村创建项目,主要用于少数民族维权站和民族团结模范村创建工作。
长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7.2万元,比2017年减少3.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减少3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比2017年减少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辆改革。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4.2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2.11万元,增长1.1%。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采购预算总额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无、政府采购服务预算无。
3.长寿区民宗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5.5万元。
5.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根据渝财行〔2017〕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下达的待编上级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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