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长寿区主体功能区划;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参与解决涉及长寿区的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按分级管理规定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参与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调查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长寿区环保局包括区环保局机关,下设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其中局机关设6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科(法制科)、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科、大气保护科、固废和放辐射管理科。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59.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59.43万元,比2017年增加258.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9.43万元,比2017年增加321.4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定额标准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17年减少62.5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调减了项目支出。
长寿区环保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44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严把公务接待审批关,坚决杜绝同城接待、无公函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74.66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79.5万元,增长40 %。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我局政府采购预总额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0万元。
4.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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