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单位性质
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局是长寿区政府组成部门,财政全额拨款。
(二)机构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平衡区域性旅游规划。
2、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办旅游投诉、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
4、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旅游新业态调研和旅游市场研究。负责组织全区旅游策划、规划和旅游项目开发实施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5、负责全区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引导旅游休闲度假。
6、受市旅游局委托,负责全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饭店和1A、2A景区的评定和复核;负责对旅行社(入境游和国内游)的监督管理。
7、牵头开展全区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8、负责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区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9、制定全区旅游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10、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并确定旅游区(点)门票价格。
11、指导区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12、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拟定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旅游点、旅游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旅游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报告。
13、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区政府规定,管理重庆市长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局是长寿区政府主管全区旅游工作的政府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0〕94号)文件规定,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局设2个内设机构:综合科及行业管理科(同时挂安监科的牌子);区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局下设两个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分别为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宣传营销中心、重庆市长寿区旅游质量监督中心,经费形式均为财政全额拨款。重庆市长寿区旅游宣传营销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重庆市长寿区旅游质量监督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96.0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6.03万元,比2017年增加33.5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1.03万元,比2017年增加23.96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因素,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75万元,比2017年增加9.61万元,主要原因是营销项目增加等,主要用于旅游营销宣传、旅游行业管理培训等重点工作。
长寿区旅游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5.48万元,比2017年减少4.5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9.5万元,比2017年减少4.5万元;公务接待费6.98万元,比2017年减少0.0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工作安排,因公出国费用减少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21.03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 23.96万元,增长12.16%。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27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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