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4.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的价格;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
5.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全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指导实施。
6.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街镇预防保健工作;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农村改厕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直接负责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和监测,负责工矿商贸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8.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参与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督导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工作,依法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承担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9.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按权限对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进行聘任;推动医学科技教育发展;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与管理。
10.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公共卫生监督与执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11.制定全区中医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区中医药事业。
12.按管理权限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干部、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纪检监察、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
13.负责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和应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15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 31家,详细情况见下表: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单位.pdf
二、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表收支预算总表.pdf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pdf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pdf
三、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收支总预算77,363.48万元。
(二)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预算规模情况。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数12,321.27万元,占2014年收入总计的15.93%。
2.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2014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教育类支出占0.0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4.9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占93.26%;住房保障类支出占1.74%。
(三)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8万元(其中:购置费35万元、运行费73万元),公务接待费23万元,与去年预算执行数持平。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等27家预算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转制科研院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从地方政府获得的补助和从其他部门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用于所属预算管理单位职工进修及培训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系统所有预算管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和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的支出。
(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所属综合性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等方面支出。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等方面支出。
(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正常运行的支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支出。
(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指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所属31家预算管理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五)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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