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责任。负责拟定土地、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实施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及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发展规划、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及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和监督执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区政府审批的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3、承担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土地、房屋和土地承包权、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全区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
4、承担全区耕地保护责任。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工作。
5、承担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供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出租、转让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负责土地储备行政管理,指导和监督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6、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7、承担全区矿产资源保护及矿业权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管理。
8、承担全区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治理、群测群防、搬迁避让、危险性评估工作。
9、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估价等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监督和登记备案工作。
10、承担住房保障职责。负责推进和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起草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11、承担全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实施工作。
12、承担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街镇开展其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直管公有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13、承担全区物业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调处物业纠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14、负责土地、房屋、地质、矿产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物业服务、白蚂蚁防治的执法监督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5、承担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房屋管理收益责任。负责全区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的征收和解缴,监督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等地价政策。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直管公房租金、维修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6、承担全区土地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管理职责。负责土地、房屋的勘测规划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17、承担全区土地、房屋、地质灾害、矿产资源的科技应用、档案资料、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8、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上年结余4515.46万元,当年决算收入19160.58万元,支出18737.7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末结余4938.27万元。资产总计57564.14万元,负债总计40292.50万元,净资产总计17271.64万元。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9160.58万元,支出总计18737.76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24382.8万元,减少55.74%,主要原因是财政减少了了对我局区级国土整治项目的预算。支出减少28176.88万元,减少59.81%,主要原因是财政减少国土整治项目经费支出。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9160.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061.03万元,占89.04%;事业收入1070.64万元,占5.59%;其他收入1028.91万元,占5.37%。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8737.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31.70万元,占29.52%;项目支出13206.06万元,占70.48%。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938.27万元,年末结转结余较上年减少957.4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较上年项目支出预算减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37.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19万元,接待费与公务用车费均下降,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局节能减排,经费节俭。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及公务车购置费未产生。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03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
公务接待费34.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接待市外、区外到我单位学习调研不动产登记、土地开发复垦、卫片执法、一张图工程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各个项目验收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未发生及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量为24辆;国内公务接待268批次,1922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268批次,1922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0.018万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0.4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7.1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39.36万元,增长6.48%,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新增设办公设备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4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8.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项目工程款及项目服务评审费及委托业务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7年,我部门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本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12个,涉及支出预算13206.06万元。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12个,涉及支出13206.06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40249178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