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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内设职能部门19个,其中:人民法庭3个。主要行使国家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或执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4319.94万元,支出总计5038.74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2930.31万元,下降67.83%。主要原因是2015年有审判大楼基建专款及国家赔偿款。支出增加1120.49万元,增长28.6%。主要原因是2016年正常的增资调资及案件大大增加,相应的各项运行成本增加。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4319.94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5038.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5.52万元,占51.91%;项目支出2423.22万元,占48.09%;本部门2016年度年末结转2613.2万元,较上年减少718.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的审判大楼基建款在本年度支出了718.8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319.94万元,较上年决算减少2930.31万元,下降67.83%。主要原因是2015年有审判大楼基建专款及国家赔偿款。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89.4万元,增长或29.71%。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工作经费支出预算989.4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038.7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120.49万元,增长28.6%。主要原因是2016年正常的增资调资及案件大大增加,相应的各项运行成本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08.2万元,增长51.29%。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15.52元。其中:人员经费2542.31万元,较上年增加122.65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的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73.21万元,较上年减少143.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导致公用经费减少,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邮电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29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7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4.08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接待费比上年减少;二是我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今年没有购车,但现有车辆老化严重,车辆运行费略有增加。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20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审判执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7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4.61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没有购车,但现有车辆老化严重,车辆运行费略有增加。

  公务接待费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业务部来我院指导工作、开庭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52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量为44辆;国内公务接待95批次,105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555.56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0.74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77.63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干警办案差差旅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增加376.08万元,增长或降低26.83%,主要原因是案件大大增加,由此产生的办案成本也相应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4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65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等。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40249731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决算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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