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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云集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9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库清漂管理运行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库清漂管理运行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科室:
为更好地保护好云集镇的水域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全镇河库水域清漂管理运行工作,现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云集镇河库清漂安全管理制度
一、河库清漂安全作业要求
1.保洁人员在登船前必须按规定穿戴救生衣,按使用要求系好救生衣扣带,遇到大雨、浓雾,大风天气或视线不清时禁止登船。
2.使用清漂船只前,应检查船只的行驶性能是否良好,如有漏水现象停止登船作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修理。
3.登船作业时,至少需要两人同时进行,作业时应相互配合,保持船体平衡。打捞工具被水草或杂物缠绕时,不要用力拖拉,必要时放开工具,以防人员落水。
4.船只行驶与打捞作业的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河道水流状况与船只移动情况,注意通过桥梁等跨河建筑物上空情况,确保船只正常行驶,安全作业。
5.船上的打捞物不得超载、偏载,以避免沉船,造成危险。
6.应在指定的地点停靠船只,船只拴靠牢固后,才可上下人员,卸载垃圾。
7.使用机械动力割草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后才可上岗,严格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二、河库清漂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1.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服从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爱护船只、设备等,定期做好船只的卫生保洁工作。
3.对船只要做到经常检查,并及时维护,保证船只正常运行。
4.文明作业,一律禁止饮酒作业。
三、清漂保洁防护用品和工具管理
1.保洁完成后,船只要停放在指定地点,船舱要清理干净,确保船只安全稳固,防止船舱的污物二次污染。
2.保洁完成后,保洁防护用品和工具要整齐摆放到指定地点,对各种设施做好看护工作,防止丢失和损坏。
3.清漂船只、保洁防护用品和工具要定期进行性能检查,确保性能良好,正常使用。
四、特殊情况下河库清漂安全要求
1.发现河库内有淹病死动物时,及时进行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疑似染疫,应立即向镇畜牧部门报告。
2 .发生诸如藻类暴发、油类等污染物污染河库水域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云集镇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库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河库违法行为,确保各级河长履行职责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集镇列入全区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所有河流及支流河道及两侧近岸陆域的管理巡查督查。
第三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河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库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
第四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五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质保护巡查。重点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情况;饮用水源地有无新增污染源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河库水域岸线巡查。重点巡查有无侵占河道、围垦泊、非法采砂、乱搭乱建以及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岸线等突出问题。
(三)水污染防治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入河库污染源、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投肥养殖、船舶港口污染等情况。
(四)水环境保护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黑臭水体,有无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河库沿岸有无垃圾乱堆乱弃,污水乱排乱放,河库水面有无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情况。
(五)水生态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有无网箱养殖、矮围网围、电毒炸鱼及侵占自然河等水源涵养空间等情况。
(六)其他有关污染河库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
第六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巡查: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不定期巡查:各级河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所辖河库的重要河段,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点位等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数及组织形式视实际情况进行。
第七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库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及时交镇级河长办归档备查,做到巡有记录,查有依据。
第八条 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报告制度。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河长、或河长管理办公室。对巡查发现的保洁、企业偷排漏排、水质污染等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门别类及时妥善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如大面积污染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村要公布涉河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库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明确处置时间,跟踪处理结果,直至办结销号。
第十条 镇河长办应将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工作内容,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云集镇河库清漂打捞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在区委、区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镇防汛抗洪预案,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采取突击清漂打捞和河库岸边堵源头相结合为重点,整合资源以清漂专业队伍和租用社会船只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实施应急清漂,坚决做到漂浮物不出境,减少污染,全力确保长寿湖河段、龙溪河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汛期水域漂浮物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云集镇汛期水域清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尚家竹同志任组长,镇河长办、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全镇龙溪河流域汛期应急清漂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各沿河村委会要成立由村书记组长,村两委为成员的汛期水域漂浮物清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服从镇汛期应急清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三、工作职责
应急清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负责人。
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全镇辖区水域清漂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沿河村委会负责辖区应急打捞人员、船只、车辆及设备机具的组织和调配,具体实施清漂打捞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组建汛期应急清漂专业队伍
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村委会组建应急队伍,各村委会组织1艘运行状况良好的机械化清漂专用船舶,聘用有打捞作业经验的作业人员2名;配备好安全设施,照明通讯设备、救生衣和雨具;预案启动后,由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各清漂区域实际情况随时准备投入开展应急清漂工作。
(二)加强重点水域清漂工作
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将水库饮用水源、长寿湖河段、龙溪河流域作为水面漂浮物清理的重点区域,加强清漂船舶、清漂人员的配备、保障清漂作业经费落实到位,增加清漂时间和次数,加大清漂工作力度,确保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
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清漂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汛期组织人员对各村委会清漂工作进行督查。各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情况收集,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组织打捞清漂、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四)加强安全管理
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沿河村委会要加强对清漂船舶业主、清漂打捞人员、强化安全措施,增强清漂专业队伍安全意识,做到万无一失,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五)落实专项经费
镇财政要根据水域清漂工作的实际需要,预算专项作业经费,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经费,保证清漂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应急反应等级
进入汛期后,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根据镇区域境内河库水面漂浮物的数量和暴雨、洪水灾情发展趋势,分为两个等级启动预案。
(一)一般性应急反应。当雨量不大,但河库水面漂浮物量超过平时正常打捞量时,由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理调配,适合增加清漂打捞船只和车辆,实施清漂工作。
(二)严重性应急反应。当发生大暴雨、强降雨或接到上级紧急抢险令之后,镇应急清漂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调动指挥应急队伍参与实施清漂打捞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防漂清漂领导小组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六、奖励与惩罚
对在汛期水域漂浮物清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应急预案下发后,镇汛期水域清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都要将值班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汛期清漂工作信息畅通,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云集镇河长制工作河库清漂保洁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镇开展河库清漂保洁工作,进一步健全河库清漂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7〕32号)文件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的,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库清漂保洁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集镇范围内河库的清漂保洁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明确本辖区河库保洁管理范围,落实工作任务,接受指导监督。镇级总河长是本辖区内河库清漂保洁工作的总指挥,负责对村级河长清漂保洁工作的督查。村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库清漂保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建立专门的保洁管理队伍,确定保洁人员,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清洁质量。各村委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指定责任单位、部门分段包干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的完成河库保洁任务。原则上在河流干流按所流经的行政村各设置1名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河库的清漂保洁工作。
第三章 保洁要求
第四条 河库保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河库水域岸线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环境整洁,确保河道畅通。即河面无漂浮废弃物、无影响水生态杂草、河中无阻拦障碍物,对打捞出的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打捞物可按照“远离村庄,上岸方便,交通便利”的原则,设置临时堆放点,然后再进行集中清运。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堆放的打捞物对水域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保洁责任单位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区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乱扔乱弃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劝导。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河库保洁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安全防护保障,配备必要的救生工具,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二)实行对河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作为年度考评重要依据,给予清漂工作表现优秀的适当奖励。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村委要加强对河库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河库保洁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河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形成镇、村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河库的保洁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并负责落实。根据上级部署,镇级财政根据情况安排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保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经费来源稳定长效。保洁费用应包含以下方面:人员的工资、保险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等。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作为河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做好河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村委作为河库保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洁员作为河库保洁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 各村委负责制定保洁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应对洪水等突发性事件的安全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
第七章 行政问责
第十条 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追究管理责任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相应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一)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对保洁服务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二)河库保洁工作连续2次以上被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同一河库在30天内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对河库保洁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
(五)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后,未及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造成水体大面积扩散的;
(六)组织、协调、保障河库保洁有关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情形。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被问责的情形、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被问责的单位和负责人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三条 实施损害河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或在河库保洁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