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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云集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27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受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委托单位)已将《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中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简称接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接受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二、接受委托执法范围
接受委托单位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本协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
三、接受委托执法事项
接受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接受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四、接受委托执法权限
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执法事项,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接受委托执法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治理等),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本协议附件《接受委托执法事项清单》所涉及的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接受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接受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接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机关 |
接受委托机关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委托依据 |
执法依据 |
1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 |
2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二款。 |
3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
4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重庆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
5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6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人民政府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