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414M/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晏家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8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及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一至四级残疾);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军残,一至二级残疾);
7.“其他类贫困学生”。
(1)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1.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每生4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000元/人;
初中:每生5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250元/人。
2.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按每生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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