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414M/2022-0004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晏家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1 |
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晏家街道2022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2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2022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动防部办〔2022〕3号),晏家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晏家街道2022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6日
晏家街道2022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市农业农村委主任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行动目标
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其他动物疫病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二、时间安排
街道春防行动时间统一定为3月5日—4月2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3月5日至3月20日为组织发动、防疫技术培训和防疫物资准备阶段;3月21日至4月15日为集中免疫消毒行动阶段;4月16日至4月20日为查漏补防阶段;4月21日至4月25日为检查考核和春防总结阶段。
三、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七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大宣传大排查行动。通过微信、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知识。广泛宣传《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见附件2),宣传资料要发放到户到人(相关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增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班专人”作用,严格落实养殖、交易、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排查制度,动态更新畜禽档案、生猪户口,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情况。排查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采取措施,严防疫情扩散。排查时发现仔猪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猪丹毒、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等畜禽常见多发病的,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强化对牛羊“两病”开展疫情排查,特别要对有流产史的牛羊进行重点监测排查和阳性净化处置。
(二)开展大清洗大消毒行动。按照预防与控制、净化与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要集中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养殖、流通、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养殖、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全覆盖,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除潜在隐患。各村(社区)、农业服务中心要统一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指导规模场建立消毒台账,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在暑期雨季非洲猪瘟高发季节,每月25日到30日全街道开展生猪养殖场户阶段性大清洗大消毒统一行动,同时做好日常消毒和应急消毒,有效降低面源污染。
(三)开展集中强制免疫行动。严格按照《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分类实施强制免疫。对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对散养户,鼓励其在基层兽医的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的可“代行免疫”。且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3),采用“一点一人一服一鞋两消毒”(一个散养点由一名兽医穿戴一套防护服和一双鞋套,进出均消毒)的形式开展免疫。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免疫。免疫开展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农村散养户填发《动物免疫证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建立村级《防疫档案》等工作。免疫结束后,街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开展免疫密度检查,督促对漏免、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
(四)从严抓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精细化动物卫生监督规范》要求,对所有养殖场户集中开展一轮全面监督检查。对散养户,由包片兽医严格落实责任片区监管巡查。对规模场,由挂牌兽医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实施精细化监管巡查。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要突出“两场”(规模畜禽场和种畜禽场)监管,督促指导其严格落实调入畜禽隔离观察和监测制度,调出畜禽申报检疫等制度,做好人流物流车流管控、养殖场所清洗消毒、日常灭蚊灭蝇灭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严密防范疫病传入传播,严防疫情发生。要对重点人群(阉割治疗、配种、销售、贩运、保险等人员)加强教育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实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人群动态,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
(五)切实做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官方兽医要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申报检疫。进一步加强检疫出证管理,出证前要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等相关情况。认真落实基于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基础上的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合格报告、养殖(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禁止出具检疫证明,实现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双倒逼”。
(六)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农业服务中心积极培育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格局。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流通企业、相关协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乡村兽医、动物防疫人员等资源,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消毒、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防疫服务。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养殖场户自行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不断强化落实养殖业主防疫第一责任意识,逐步推进兽医防疫工作全面自主化和兽医防疫社会化。
(七)持续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外堵、内防、严管、保供、应急”总体要求,狠抓关键环节和关键措施,持续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在养殖环节,要着力做好生物安全屏障,落实监测排查、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在调运环节,要着力调运备案、指定道口准入、落地隔离观察及检测等制度实施,“点对点”凭检疫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报告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在屠宰环节,要着力“两项制度”落实,做好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和非洲猪瘟自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继续督促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落实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面源污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形势异常复杂严峻,正值春季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因此,做好春防工作对于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流行是相当必要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畜禽实行强制免疫。街道办事处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主体,动物防疫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将村级防疫员纳入街镇政府管理,实行“村聘、村用、村管”,农服中心技术指导,政府统一考核的管理机制。
1.成立春季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
组长:冯渝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黄勇街道办事处专职副书记
成员:唐贤奎、李凯芳、魏溶、刘红梅、王圣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晏家街道农服中心,李凯芳任办公室主任。
各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村(社区)书记为组长,村(社区)副书记为副组长,各村(社区)民组组长、驻村(社区)干部、包片兽医、村级防疫员、消毒人员为工作成员。
2.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负责防疫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监督检查、经费保障;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防疫物资的准备,防疫人员的培训,免疫操作规程的实施指导,对免疫质量负责;村(社区)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解释、组织、协调、登记、带队、安排消毒人员等,对免疫密度负直接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随机抽血测抗检查;驻村(社区)干部、包片兽医负责对村(社区)防疫工作的具体领导,随行监督、指导免疫工作;村(社区)级防疫员按疫苗使用说明要求,按操作规程实施免疫,对免疫效果负责。
强化保障工作。街道财政办、各村(社区)必须保证足够的防控经费,确保科学防疫宣传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疫措施落实到位,防疫队伍组建到位。
(三)强化生物安全。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兽医人员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雨靴(或鞋套),进出严格消毒。
(四)强化行为规范。农服中心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立发放、领用记录,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规范免疫行为,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注射漏溢、部位不准、以及消毒不到位引发感染等情况造成免疫失败。要规范消毒及个人防护行为,防止消毒不彻底、防护不到位,造成疫病的人为传播或人员感染人畜共患病。
(五)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对春防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随时跟踪进度和信息报送等,春防结束后,区动物疫控中心将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和兽医包片责任单元散养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随机抽样监测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村(社区)予以通报,督促相关村(社区)及时开展补免,查找原因并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对各村(社区)春防行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考评结果
将作为街道对各村(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和谐社会建设。面对当前的动物疫情形势,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街道清净无疫。
附件:1.晏家街道春季动物疫病防控时间安排表
2.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3.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附件1
晏家街道春季动物疫病防控时间安排表
春防时间 | 村 名 | 工作联系人 | 秋防工作内容 | 备注 |
3.21 | 沙溪村 | 白合强 | ❶建立散养户防疫登记表、农户签字率达100%。 ❷ 规范填写免疫证、补戴自然脱落的耳标。 ❸预防注射散养鸡(鸽子)的H5+H7禽流感疫苗。同时指导督促养禽大户做好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工作达100%。建立免疫档案。 ❹圈舍消毒达100%。 ❺发放猪驱虫药。 ❻注射耕牛口蹄疫疫苗达100%,佩带耳标率达100%。 ❼狂犬病疫苗注射率达100%,填写犬只免疫证。 ❽注射猪口蹄疫疫苗达100%(六不打除外)建立漏防户登记表。 ❾疫情普查、宣传《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规。 | 5个工作组 |
3.22 | 晏家社区 农村部分 | 周 进、刘 敏 | 2个工作组 | |
3.22 | 十字村 | 周 进、刘 敏 | 2个工作组 | |
3.23 | 龙门村 | 李凯芳 | 2个工作组 | |
3.23 | 沙塘村 | 夏兴波、何建伟 | 3个工作组 | |
3.24 | 石盘村 | 杨明中、戴培勇 | 4个工作组 | |
3.25 | 石门村 | 周中全 | 5个工作组 | |
3.28 | 金龙村 | 李玉兰、王圣尧 | 5个工作组 | |
3.29 | 晏家社区 城区部分 | 周 进、刘 敏 | 1个工作组 | |
3.29 | 曹家堡社区 | 何建伟 | 1个工作组 | |
3.29 | 中心路社区 | 白合强 | 1个工作组 | |
3.29 | 牛心山社区 | 李玉兰、王圣尧 | 1个工作组 | |
3.29 | 育才路社区 | 戴培勇 | 1个工作组 | |
3.29 | 朱家岩社区 | 杨明中 | 1个工作组 | |
3.29 | 查家湾社区 | 周中全 | 1个工作组 | |
3.29 | 齐心社区 | 夏兴波 | 1个工作组 | |
3.29 | 晏山社区 | 李凯芳 | 1个工作组 |
附件2
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从事生猪保险理赔、繁殖育种、免疫接种、兽医诊疗等工作的人员,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提升生猪产业相关人员生物安全意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规范。
1.保险理赔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1.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1.2 出险时,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1.3 尽可能在指定地点或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尽可能避免进入生猪饲养区,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猪及其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物。
1.4 病死猪现场勘验前,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换工作靴。
1.5 勘验结束后,应将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放置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每到一个场点更换一次防护用品。
1.6 离开勘验现场前,应用消毒液洗手,清洗鞋底并消毒。驶离该理赔点时,应对所乘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1.7 驶离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的场点时,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对相机、手机等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当天不宜再进入下一个出险现场。
2. 配种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2.1.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2.2 提供精液的生产公猪应经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方可使用。
2.3 如驾车前往养殖场户,应先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2.4 入场前,应淋浴(有条件时),更换洁净工作服和鞋帽,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更换工作靴。每到不同场户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2.5 对精液瓶外部、输精器等外包装进行消毒,避免精液污染风险。
2.6 使用一次性猪用输精器,避免交叉感染。
2.7 每次操作完成,应洗手消毒或更换手套。
2.8 结束作业后,应脱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行清洗、消毒或无害化处理;进行淋浴(有条件时),或对手臂、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驶离养殖场户时,尽可能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2.9 发现母猪或猪群异常的,应暂停作业,立即按规定上报。怀疑发生非洲猪瘟感染的,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3.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2 进场入户开展防疫工作前,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个人携带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3.3 下车前,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并更换工作靴,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3.4 工作期间,应注意各环节消毒和交叉污染防范,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活动。
3.5 工作结束,应做好带回物品和生物安全防护等用品的整理、清洗、消毒、回收工作。对带回物品和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3.6 离场(户)返回车内前,应将带回的物品,放置在事先铺设的塑料布上带回;对手部、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应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方可驶离该场所开展其他工作。
3.7 怀疑该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还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4.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4.2 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确保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
4.3 向养殖场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尽量通过实时视频聊天工具,减少一切非必须的进场入户服务。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期间,禁止开展进场入户服务,减少一切非必须的拜访活动。
4.4对接送货和来访车辆,应停靠在指定区域,抵达和驶离时应对轮胎进行消毒处理。对来访人员特别是前来咨询的养殖人员,应告知其污染风险,到达、离开时都应做好手部和鞋底消毒工作。
4.5 向养殖场户送货时,应对送货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驶入养殖生产区域;到达目的地交货时,应穿戴鞋套,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饲养人员的直接接触;离开交货地点返回车辆时,应脱下鞋套进行妥善处理,对车辆轮胎和鞋底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开。
4.6 怀疑服务对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接触病死猪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甚至无害化处理,个人要淋浴并更换衣物,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饲养场所。
5. 动物诊疗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5.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 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诊疗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5.3 如需进场入户开展诊疗,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携带的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5.4 从事诊疗服务活动时,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更换防护用品。
5.5 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物品、生物安全防护用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整理、清洗、消毒工作。对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彻底消毒,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对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5.6 怀疑诊疗活动所在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解剖,同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还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所。
6.生猪收购贩运及承运行为规范
生猪收购贩运人员和生猪运输车辆,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生猪收购、贩运、承运行为,维护生猪流通及市场秩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6.1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以及承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6.2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6.3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按要求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装置。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6.4 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6.5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每次贩运生猪的数量、耳标号码、运输车辆信息、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及检疫证明号等逐项登记。相关信息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6.6 承运人应当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尽可能避开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高风险地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6.7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应获得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委托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检疫申报材料。
6.8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个人和承运人,在贩运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6.9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运输过程中,不得在生猪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无关高风险区域停车。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3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生猪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生猪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人员消毒: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生猪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出栏生猪要检疫、调入生猪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