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73X6/2022-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新市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1 |
衔接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畜禽(含蜂)养殖生产方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范围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发展,具体环节包括圈舍、自动饲喂、养殖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单个项目申报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最高不超过100万,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
(一)相关街镇及时传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业主编制实施方案。
(二)街镇负责核实现场,以及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同时,按照该申报指南中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初评,签署评审意见,项目所属街镇和村按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在项目申报规定期限内将初评合格的项目申报资料、评审意见函告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原则上不接受由业主自行申报的资料。
(三)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确定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
(五)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当地村委会一次性缴纳项目不低于总投资的10%作为风险诚信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通过评审确定的项目,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两年以内不予申报畜牧类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三年内不予申报畜牧类项目。
1.资金拨付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由区乡村振兴局代为拨付给项目实施业主。
2.资金拨付程序及方式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开工、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资金划拨申请表,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至所在村委会,村委会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街镇,街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函告区乡村振兴局划拨补助资金。
项目开工后划拨不高于3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款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进行支付,但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相关要求和财务审计情况据实划拨剩余补助资金。(一)材料实行双面打印、单个项目简单装订。申报材料本次报纸质5套。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和删减栏目);
2.农业企业应提供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家庭农场提供认证资料;
3.新建场需提供新建场用地会审意见表或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已建成场地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或者街镇出具的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证明;提供三区证明、环保手续(按照环保分级管理要求,大型畜禽养殖场提供环评报告书或未完成环评报告书的提供相关办理证明,大型畜禽养殖场提供备案证明);
4.银行征信记录;
5.项目实施前的图片资料;
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评审通过后提供);
7.项目申报指南镇村两级公示材料。
8.申报材料除项目实施方案外,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公章。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