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73X6/2021-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规章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新市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6 |
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渝文备〔2015〕2055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综合定额包干补偿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可参考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标准执行。
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为每平方米4200元;渡舟街道为每平方米4000元;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三、超过规定标准购房面积及价格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四、被拆迁城镇人员购房面积及价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五、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二)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或异地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人每月260元;八颗镇、新市镇、葛兰镇、双龙镇为每人每月180元;云台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人每月100元。
六、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表:1.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附表1
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 标 准 |
专用鱼池 | 2300 |
粮食类 | 1800 |
说明:1. 专用鱼池按水面(含除养鱼外的其他水产养殖)面积补偿(含鱼苗及其他水产养殖幼苗损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其补偿标准参照专用鱼池类标准执行。
2.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附表2
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 格 | 单 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果树 | 未嫁接苗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 M2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 3—5 2—3 29—32 32—35 35—70 70—123 123—176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香蕉 (芭蕉) | 新栽扦插苗 5—10株 10—15株 | 株 窝 窝 | 3—5 27—53 45—70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栽未扦插苗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 M2 株 株 株 株 | 3—5 2—3 8—10 10—17 17—32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桑树 | 新栽未扦插苗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 M2 株 株 株 株 | 3—5 3—5 5—8 8—17 17—32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名称 | 规 格 | 单 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杂树 | 成片树苗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 M2 株 株 株 株 株 | 6—8 3 3—8 8—13 13—24 24—42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干 果 树 | 成片树苗 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 M2 株 株 株 株 | 6—8 3—5 5—18 18—32 32—50 |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笼 | 18—53 35—7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 根 根 根 | 10—13 13—24 24—42 |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凤 尾 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窝 | 11—21 14—32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2 | |
花木 | 苗圃 木本花 (含草本花) | M2 株 | 6—8 3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说明:1. 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2. 药材树及其它经济林木参照干果类进行补偿。
3. 自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4.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附表3
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 构 | 单 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 立 方 米 | 45—70 27—53 35—62 5—8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硬打堡坎,自然形成的堡坎不予补偿。堡坎已露出地面起计算高度,厚度一律按0.3米计算。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62—88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 35—53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18—22 | |||
砖瓦 石灰窑 | 座 | 5280—704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 立 方 米 | 45—62 18—35 11—14 176—352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坟墓 | 单人 双人 | 座 座 | 800 12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
地坝 |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 平 方 米 | 6—8 11—14 6—8 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粪池 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 立 方 米 | 27—45 11—14 3—6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水渠 |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 立 方 米 | 45—62 18—27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名称 | 结 构 | 单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根 | 123—141 53—70 | 电杆、电线指街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全 组征收的照明用电杆、电线不予补偿。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 米 米 | 1.8 3.5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3.4 | 不含市政管网。 |
钢架 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3520—6000 |
说明:1. 正常使用的室外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 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3.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