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8792/2021-00041 | [ 发文字号 ] | 万顺府发〔2021〕2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万顺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4 |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顺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65号)、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农发〔2021〕80号)文件精神,我镇制定了《万顺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对照落实,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
万顺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镇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健全基础数据库,同步开展综合整治,有效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通过新闻媒体、培训学习,张贴宣传资料和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增强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水产养殖业主的守法意识,营造各方面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秩序、新格局。重点宣讲: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应按兽药监督管理;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以及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应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大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设立举报电话:023-40405620,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生产企业监管
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普查,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合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XX剂”等产品;是否在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是否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是否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是否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
(三)加大经营主体检查
全面普查辖区内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经营企业和门店,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督促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重点检查: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是否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是否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关注三种制剂,落实兽药监督管理规定。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四)实施养殖主体管理
全面普查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及时更新水产品养殖场信息数据库;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按照“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要求,引导水产养殖主体依法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水产养殖投入品。
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督促养殖主体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重点检查:是否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是否购买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执行休药期;是否建立养殖生产记录、规范处置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五)加大抽样监测力度
根据渔业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合理制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生产经营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力度,开展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风险监测,增加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数量和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违法的产品抽样检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六)严厉打击不良行为
依法、依职能,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和监管,积极开展“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制定3年工作行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宣传资料和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属地责任。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摸底排查阶段
各村(社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实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分类汇总情况,开展会商研讨,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摸底排查情况报告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并报镇政府。
(三)全面整治阶段
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整治,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职责分工
(一)镇综合执法大队、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张贴宣传资料、发放明白纸等)、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会同镇综合执法大队对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建立普查数据库。
(三)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门店及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普查工作。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镇综合执法大队。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镇综合执法大队、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镇政府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纳入考核内容。2021年9月底前,各村(社区)应对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利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进行严惩重处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