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747494803U/2023-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双龙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业项目
1.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因不可控因素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业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寿农发〔2022〕167号)文件执行。
2.项目实施中的隐蔽工程,由街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确认,并将验收意见和影像资料存入验收档案。
3.项目建设完成后,补助资金未超过30万的项目实施业主需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资金审计报告;补助资金超过30万(含)的项目实施业主需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建设内容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资金审计报告和结算报告。
4.街镇初验。项目实施完成后,街镇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意见,由街镇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
5.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街镇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建设需特殊专业确认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6.项目业主均须填写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3)。
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财农发〔2021〕15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种植业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寿农发〔2022〕16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如下。
(一)资金拨付
资金由区乡村振兴局代为拨付给项目实施业主。
(二)资金拨付程序及方式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开工、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资金划拨申请表(见附件4),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至所在村委会,村委会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街镇,街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函告区乡村振兴局划拨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划拨不高于3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款按照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进行支付,划款总金额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相关要求和财务审计情况据实划拨剩余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