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747494803U/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双龙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8 |
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综合定额包干补偿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可参考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标准执行。
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为每平方米4200元;渡舟街道为每平方米4000元;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三、超过规定标准购房面积及价格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四、被拆迁城镇人员购房面积及价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五、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二)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或异地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人每月260元;八颗镇、新市镇、葛兰镇、双龙镇为每人每月180元;云台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人每月100元。
六、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表:1.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长寿区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