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4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6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9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0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2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3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4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7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8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0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1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2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3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4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5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2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29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0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1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2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3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4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5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7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8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9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0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1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2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4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4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48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49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消防条例》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3 |
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54 |
对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历史建筑不受刻划、涂污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