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76H/2022-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江南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8 |
“金土工程”项目实施流程
1. 搬迁避让户申请审批
(1)申报。申报人坚持搬迁房屋与户籍人口对应性原则;坚持“在籍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原则;坚持申报人口与“划定范围”符合性原则。经街道办事处和区规资局核定无误的搬迁避让户均为搬迁避让申请人。搬迁避让申请人应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避让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搬迁避让户主姓名、人口、搬迁理由、拟安置方式、安置位置等。
(2)审批。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搬迁避让申请人的搬迁避让申请后,核实其是否属于确定的搬迁对象,核准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同时收取申请人的房地产权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 搬迁避让户实施搬迁
(1)对分散安置的,由搬迁户在地质环境安全的居民地方,按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自行建房,完善建房相关手续。
(2)对货币安置的,由搬迁避让户自行在场镇(集镇)或城镇购房,凭合法购房手续申请补助资金。
3. 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拨兑付
(1)补助资金拨付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搬迁避让户及家庭全体成员已迁出原地质灾害点威胁及影响区域,并已搬迁到地质安全的区域;二是原地质灾害点威胁及影响区域内房屋已全部拆除,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三是通过区级验收。
(2)补助资金兑付程序。对于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由搬迁避让户在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完成房屋建设,并拆除原房屋后,由搬迁户申请,街道办事处、区规资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到位。对于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由搬迁避让户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并拆除原房屋后,由搬迁户申请,街道办事处、区规资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