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3935/2022-00070 | [ 发文字号 ] | 葛府发〔2022〕8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葛兰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5 |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葛兰镇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及时建立有效免疫屏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动防部办〔2022〕15号)文件要求,决定于2022年9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现将《葛兰镇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葛兰镇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2022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动防部办〔2022〕15号)文件要求,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结合当前我镇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市农业农村委主任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行动目标
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其他动物疫病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畜禽饲养场动物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全镇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以下简称秋防)时间统一定为9月10日—10月2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9月10日至9月20日为组织发动、防疫技术培训和防疫物资准备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为集中免疫消毒行动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为查漏补防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为检查考核和秋防总结阶段。
镇内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注射除以上时间外,每月最后一个赶场日(即每月29日),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原畜牧站)提供免费的狂犬病疫苗注射。
四、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宣传排查,提升防控能力。通过微信、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大力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先打后补”,确保2022年年底前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从2023年开始,所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不再发放强制免疫病种疫苗,不断增强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宣传《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见附件2),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增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班、专人”作用,集中开展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情大排查,动态更新畜禽养殖档案,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情况。排查时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和上报。排查时发现仔猪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猪丹毒、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等畜禽常见多发病的,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强化对牛羊 “两病”开展疫情排查,特别要对有流产史的牛羊进行重点监测排查和阳性净化处置。
(二)抓好基础免疫,做到应免尽免。根据《2022年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全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街镇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鸡新城疫免疫(今年秋季散养户猪瘟和鸡新城疫实行集中免疫,由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统一采购猪瘟和鸡新城疫疫苗)。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对散养户,鼓励其在基层兽医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自行免疫的可“代行免疫”,但必须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3),采用“一点一人一服一鞋两消毒”(一个散养点由一名兽医穿戴一套防护服和一双鞋套,进出均消毒)的形式开展免疫。免疫开展时,要督促免疫人员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村级《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秋防结束后,从11月10日开始抽血采样,采取镇农服中心(畜牧站)送样监测与区疫控中心随机抽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我镇散养户饲养的畜禽秋防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及时督促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三)抓好消毒灭源,净化养殖环境。按照预防与控制、净化与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秋防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行动。督促指导养殖、流通、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增加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覆盖,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各村(居)要统一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挂牌兽医指导规模场建立消毒台账,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同时,加强防疫监管,做好日常消毒和应急消毒,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四)抓好源头防控,推进疫病净化。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以种畜禽场(户)为核心,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健全动物净化管理体制机制,集成示范综合技术措施,扎实推进牛羊“两病”等人畜共患病和非洲猪瘟、猪伪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净化,鼓励种畜禽场积极申报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场。配合区疫控中心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落实生产、引种、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综合技术措施,有效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五)抓好防疫监管,确保防控成效。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精细化动物卫生监督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落实散养户的包片兽医责任片区监管制度,规模场的挂牌兽医动物防疫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要突出“两场”(规模畜禽场和种畜禽场)监管,督促指导其严格落实调入畜禽隔离观察和监测制度,做好人流物流车流管控、日常灭蚊灭蝇灭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等生物安全闭环管理措施,严密防范疫病传入传播和疫情发生。对重点人群(阉割治疗、配种、销售、贩运、保险等人员)加强教育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实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人群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严厉查处非法调运、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等行为。
(六)抓好产地检疫,倒逼防疫效果。官方兽医要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或畜禽贩运户依法依规在“重庆智慧动监”APP自行申报检疫。进一步加强检疫出证管理,出证前要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与消毒凭证等相关情况。认真落实基于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基础上的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合格报告、防疫(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禁止出具检疫证明,实现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双倒逼”。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按照属地属事责任要求,我镇成立秋防工作领导小组,镇长彭继坎任组长,副镇长张文龙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镇秋防行动。下设秋防工作办公室在镇农服中心,由玮峰任主任,周朝萍任副主任,全体包片(挂牌)兽医(见附件1)为成员,负责防疫物资准备、防疫技术培训、防疫监督指导等工作。各村(居)成立秋防工作小组,书记任组长,村组干部、驻村干部为成员,负责辖区内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按照“村聘村用村管”原则,各村(居)动物防疫员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具体实施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共同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物资保障工作。我镇足额落实免疫消毒所需经费,在开展秋防工作前将所需疫苗、器械耗材、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准备到位,按规定发放,规范使用。秋防工作期间,通过培训指导、现场督导,规范免疫操作流程。
(三)做好生物安全保障。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开展免疫消毒操作时,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秋防人员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雨靴(或鞋套),进出严格消毒。
(四)落实防疫行为规范。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发放、领用记录,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按照《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规定,在免疫开展前,要对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行为,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注射漏溢、部位不准、以及消毒不到位引发感染等情况造成免疫失败。免疫结束后,要做好疫苗瓶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检查考核工作。镇秋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秋防检查组,对各村(居)秋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各村(居)免疫进度和信息填报等情况,对组织发动不力、安排部署不及时、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村(居)予以通报,并上报镇纪委进行严肃处理。秋防免疫结束后,镇农服中心(畜牧站)、各村(居)按要求及时开展免疫消毒工作自查,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免疫密度。进一步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考核机制,根据免疫密度、免疫质量、防疫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葛兰镇2022年度村(居)畜牧工作考核细则》规定发放防疫工作经费,对免疫密度、免疫质量不合格的村(居)扣发相应的工作经费,并自行承担因补防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一是各村(居)建立村级《防疫档案》纸质档,经畜主签字后,及时录入“畜牧兽医云平台”导出的免疫档案电子模板,经村书记、驻村组长、包片兽医审核后由镇农服中心(畜牧站)统一通过电脑端批量导入“畜牧兽医云平台”系统(10月10日前完成)。二是秋防免疫结束后,各村(居)立即开展免疫消毒工作自查,并按照50%比例随机抽查小组,每个小组抽取10户,填报《2022年葛兰镇秋防工作自查表》(附件4),经村书记、驻村组长、包片兽医签字后上报镇农服中心(畜牧站)(10月15日前完成)。三是挂牌兽医指导规模养殖场业主通过“畜牧兽医云平台”(手机APP)填报免疫信息,可打印形成免疫档案(10月15日前完成)。四是镇农服中心(畜牧站)落实专人进行村级《防疫档案》收集整理,在“畜牧兽医云平台”上统一导入、汇总,并以街镇为单位集中填报消毒信息和疫情普查信息(10月15日前完成)。
附件:
1.长寿区葛兰镇包片兽医责任单元名单
2.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3.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4.2022年葛兰镇秋防工作自查表
附件1
长寿区葛兰镇包片兽医责任单元名单
序号 | 村(居) | 包片兽医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中华村 | 周朝萍 | 15826175618 | |
2 | 冯庄村 | |||
3 | 金山村 | |||
4 | 大坝村 | 覃代文 | 13608374908 | |
5 | 塘坝村 | |||
6 | 湾丘村 | |||
7 | 烟坡村 | |||
8 | 南中村 | 王译苓 | 13594584873 | |
9 | 葛兰村 | |||
10 | 葛兰居委会 | |||
11 | 盐井村 | 邵泽民 | 13627626677 | |
12 | 白云村 | |||
13 | 罗岩村 | |||
14 | 枯井村 | 王焰民 | 13983661082 | |
15 | 天福村 | |||
16 | 潼观村 | |||
17 | 黄家坝村 | 黄超美 | 13883905019 | |
18 | 天台村 | |||
19 | 天宝村 | |||
20 | 沙河村 | 高伟中 | 15025469307 | |
21 | 龙井坎村 | |||
22 | 兰兴村 |
附件2
生猪产业相关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从事生猪保险理赔、繁殖育种、免疫接种、兽医诊疗等工作的人员,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提升生猪产业相关人员生物安全意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规范。
1. 保险理赔人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1.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1.2 出险时,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1.3 尽可能在指定地点或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尽可能避免进入生猪饲养区,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猪及其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物。
1.4 病死猪现场勘验前,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换工作靴。
1.5 勘验结束后,应将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放置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每到一个场点更换一次防护用品。
1.6 离开勘验现场前,应用消毒液洗手,清洗鞋底并消毒。驶离该理赔点时,应对所乘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1.7 驶离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的场点时,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对相机、手机等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当天不宜再进入下一个出险现场。
2. 配种员动物防疫行为规范
2.1.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2.2 提供精液的生产公猪应经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方可使用。
2.3 如驾车前往养殖场户,应先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且不得驶入生猪养殖场生产区。
2.4 入场前,应淋浴(有条件时),更换洁净工作服和鞋帽,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更换工作靴。每到不同场户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2.5 对精液瓶外部、输精器等外包装进行消毒,避免精液污染风险。
2.6 使用一次性猪用输精器,避免交叉感染。
2.7 每次操作完成,应洗手消毒或更换手套。
2.8 结束作业后,应脱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行清洗、消毒或无害化处理;进行淋浴(有条件时),或对手臂、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驶离养殖场户时,尽可能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
2.9 发现母猪或猪群异常的,应暂停作业,立即按规定上报。怀疑发生非洲猪瘟感染的,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3. 基层防疫员良好行为规范
3.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2 进场入户开展防疫工作前,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个人携带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3.3 下车前,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并更换工作靴,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确保更换防护用品。
3.4 工作期间,应注意各环节消毒和交叉污染防范,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活动。
3.5 工作结束,应做好带回物品和生物安全防护等用品的整理、清洗、消毒、回收工作。对带回物品和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3.6 离场(户)返回车内前,应将带回的物品,放置在事先铺设的塑料布上带回;对手部、鞋底等进行清洗消毒,应对轮胎进行清洗、消毒,方可驶离该场所开展其他工作。
3.7 怀疑该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还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其他生猪养殖场所。
4. 兽药、饲料销售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4.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4.2 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确保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
4.3 向养殖场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尽量通过实时视频聊天工具,减少一切非必须的进场入户服务。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期间,禁止开展进场入户服务,减少一切非必须的拜访活动。
4.4对接送货和来访车辆,应停靠在指定区域,抵达和驶离时应对轮胎进行消毒处理。对来访人员特别是前来咨询的养殖人员,应告知其污染风险,到达、离开时都应做好手部和鞋底消毒工作。
4.5 向养殖场户送货时,应对送货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驶入养殖生产区域;到达目的地交货时,应穿戴鞋套,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饲养人员的直接接触;离开交货地点返回车辆时,应脱下鞋套进行妥善处理,对车辆轮胎和鞋底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开。
4.6 怀疑服务对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接触病死猪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甚至无害化处理,个人要淋浴并更换衣物,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饲养场所。
5. 动物诊疗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5.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 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诊疗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5.3 如需进场入户开展诊疗,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携带的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5.4 从事诊疗服务活动时,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更换防护用品。
5.5 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物品、生物安全防护用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整理、清洗、消毒工作。对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彻底消毒,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对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5.6怀疑诊疗活动所在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解剖,同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还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所。
6.生猪收购贩运及承运行为规范
生猪收购贩运人员和生猪运输车辆,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生猪收购、贩运、承运行为,维护生猪流通及市场秩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6.1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以及承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6.2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6.3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按要求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装置。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6.4 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6.5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每次贩运生猪的数量、耳标号码、运输车辆信息、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及检疫证明号等逐项登记。相关信息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6.6 承运人应当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尽可能避开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高风险地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6.7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应获得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委托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检疫申报材料。
6.8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个人和承运人,在贩运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6.9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运输过程中,不得在生猪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无关高风险区域停车。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3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生猪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生猪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人员消毒: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生猪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出栏生猪要检疫、调入生猪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防护。
附件4
2022年葛兰镇秋防工作自查表
长寿区葛兰镇 村 组(盖章)单位:头、只、间、平方米
畜 主 | 基 本 情 况 ( 存 栏 ) | 免 疫 情 况 | 圈舍数 | 消毒面积 | |||||||||||||||
姓 名 | 生 猪 | 小 家 禽 | 牛 | 羊 | 犬 | 生 猪 | 禽流感免疫 | 牛口蹄疫 | 羊口蹄疫 | 狂犬病免疫 | |||||||||
总数 | 其中 母猪 | 总数 | 鸡 | 鸭 | 鹅 | 免疫总数 | 口蹄疫 | 耳标 | 免疫证 | ||||||||||
合 计 |
检查人员签字: 记录人: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