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本)
但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但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当相邻区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较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为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长由镇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长副镇长担任;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由镇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各部门及各村居的沟通联络,
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灾情所在镇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镇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村居在镇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应急办、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应急办、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运输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 向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5)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镇应急办及相关部门和村居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有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村居辖区内出现人员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镇政府、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4.1.2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居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每日14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区应急局。灾情稳定后,各村居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送镇应急办;镇应急办在5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区应急局。
4.1.3 对干旱灾害,全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应急指挥部、各村居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区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 灾害,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 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长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 、Ⅲ、Ⅳ四级。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 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镇应急 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 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村居需求。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镇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 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镇财政办会同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办、镇民政办紧急调拨村居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镇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镇经发办、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建环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经发办及民政办组织基础电力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居应急供水工作。镇民政办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镇规建办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镇建环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镇文化服务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
(8)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镇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民政办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办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应急办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 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镇应急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长组织、领导村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村居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镇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镇财政办会同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办、民政办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镇经发办、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建环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经发办及民政办组织基础电力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居应急供水工作。镇民政办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镇规建办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镇建环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镇文化服务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
(8)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镇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民政办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办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应急办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 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 区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及其 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 灾村居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措施。
(2)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 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镇财政办会同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民政办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镇经发办、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建环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经发办及民政办组织基础电力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居应急供水工作。镇民政办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镇规建办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镇建环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镇文化服务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
(8)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镇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民政办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办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应急办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 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长组织、领导村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村居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镇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镇财政办会同镇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办、民政办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村居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镇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镇经发办、民政办、农业服务中心、规建办、建环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经发办及民政办组织基础电力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规建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居应急供水工作。镇民政办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居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镇规建办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镇建环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镇文化服务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
(8)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镇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镇民政办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应急办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镇应急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村居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应急办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居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村居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1.1 对启动镇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村居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应急办会同镇财政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应急办指导受灾村居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镇应急办、镇财政所监督检查受灾村居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村居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1.4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冬春生活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当年冬季、次年春季 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 的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镇应急办。
6.2.2 受灾村居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应应急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办备案。本村居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镇财政部、镇应急办。
6.2.3 镇应急办会同受灾村居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 、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镇应急办。
6.2.4 镇财政所、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或其财政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镇应急办指导受灾村居通过开展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镇民政办、镇财政办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镇经发办保障粮食供应。
6.2.6 受灾村居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居审核、镇应急办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镇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镇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村居负责组织实施。村居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居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经镇应急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6.3.2 镇应急办根据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镇应急办根据受灾村居上报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若村居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村居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收到受灾村居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镇规建办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镇规建办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受灾村居对接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镇财政所、镇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等规定,安排镇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镇财政办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村居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本级救灾资 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1 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财政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镇应急办、镇财政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镇应急办建立完善以区级库为依托、镇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村居储备点为基础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 功能,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保障灾害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采购补充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2 镇应急办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1 镇经发办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镇应急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镇政府、村居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设备。
镇政府、村居要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镇政府、村居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 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办、规建办、建环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民政办、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镇应急办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组织应急办、规建办、建环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民政办、等方面专家等方面专家调查,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APP等,努力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 ”“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组织灾害救助人员培训熟悉灾害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经镇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预案实施后,镇应急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批。
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