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529U/2022-000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但渡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13 |
集体土地征收资料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八颗镇为每亩17000元;江南街道、长寿湖镇、双龙镇、邻封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为每亩16000元;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拆迁房屋补偿,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200元。
二、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方式
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的方式。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实行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应当与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政府不再提供统建优惠购房(含安置房、定向销售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1.货币安置面积
货币安置规定面积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申请增购自然间的规定面积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货币安置价格
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分区域确定,由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住房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规定住房安置面积。
(二)统建优惠购房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应当与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与统建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按规定购买统建安置房。
1.购买面积
安置房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安置房的规定购房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购买价格
(1)安置房规定购房面积以内的部分,其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570元;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实际购房面积超过规定购房面积的部分,其购房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房地产权证》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安置房。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二)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和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