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4529U/2021-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但渡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6 |
征地补偿政策宣传资料
一、本次征地补偿的依据:长寿府发〔2013〕114号和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文件,养殖业、种植业及企业补偿仍然执行的是长寿府办发〔2013〕3号文件标准。
二、对农户补偿土地方面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费用:
一是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包括坟墓、地坝、堡坎、水井、零星种植的果树等)补偿费,以批准征收土地面积为准(以国土局勘界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200元。
二是土地补偿费(金),以地区标准计算,长寿共分三类,石堰镇为二类地区,16000元/亩。其中80%为全市统筹征地养老保险,由区国土局直接划到社保局,余下20%(3200元/亩)划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分配。
三是人员安置补助费,以安置的人口数计算(以前为转非安置人口数),每个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以前我们称农业人口,现称集体经济组成员,但提前就地农转城的人员凭农转城认定书也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部分人员也要进行安置)。
1、符合人员安置的条件:
公告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1)在册在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人口);(2)农村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在读研究生、博士生(必须出具在校学习证明);(3)现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义务兵;(4)劳教劳改人员。
2、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简称“空挂户口”)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安置但可以选择迁回原籍。
(2)农村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即轮换工(在房屋拆迁户中经常出现,这部分人员不进行人员安置,但要进行住房安置)。
3、征地人员安置补偿费的支付方式:35000元/人,在区政府征地公告当月,未满16周岁的人员全额得35000元,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不同年龄段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后,由区征地办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签《拆迁申请书》和《承诺书》要提供的资料:
1、户主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
3、安置人员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