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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经开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安全准入条件》的通知

日期:2022-10-31

各办、局、中心、直属公司,各入驻企业:

现将《长寿经开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安全准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21130


长寿经开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

安全准入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管控园区化工板块相关风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寿经开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园安全准入条件。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但不包括汽车加油站、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的相关政策,符合长寿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长寿经开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的项目。

第二章投资准入

第四条建设项目投资方或运营管理方近5年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或近5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允许入园。

第五条 新购土地建设项目中,附加值较高、用地较少的优质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其他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且以下条件至少满足2项,否则不允许入园:

(一)每亩投资额度不少于400万元;

(二)每亩产值不少于700万元;

(三)每亩税收强度不少于40万元。

第六条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氰化氢等剧毒气体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少于3亿元,不允许入园。

第七条涉及以下产业投资政策目录及清单的建设项目,不允许入园: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仅限新建项目)、淘汰类;

(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限制类(仅限新建和扩建项目)、禁止类。

(三)不符合《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等地方政策要求或列入长寿经开区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

第八条 已被其他地区淘汰清除的淘汰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不允许入园。

第三章工艺技术准入

第九条生产、使用、存储硝化甘油、硝酸铵、氯酸钾等不稳定爆炸物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中的1.1项爆炸物,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允许入园。

第十条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国内首次应用的化工工艺,应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入园:

(一)不能提供工艺技术来源或工艺可靠性证明的;

(二)新开发的工艺技术尚未通过小试、中试的;

(三)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工艺的(采用微通道连续反应工艺的除外);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且涉及生产剧毒气体的;

(五)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

(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反应工艺危险度为4级及以上的。

第四章设备及自动化准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应安全可靠、运行平稳。新建类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利旧占比超过10%的,不允许入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和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第五章选址准入

第十三条 长寿经开区化工产业板块边界线以内,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建设项目,与外部防护目标的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所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或未开展外部安全距离计算的,不允许入园:

(一)生产、使用、存储爆炸物的;

(二)生产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光气、氯气、硫化氢、氰化氢等剧毒气体的;

(三)生产、存储装置或设施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根据危险程度可参照执行。

化工建设项目退出条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寿经开区应急局。

原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严格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指导意见》(长寿经开办发〔2019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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