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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日期:2024-10-25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围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使用、退出等行为”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了总则、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推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大部分。其中以下十三个方面需重点说明:

一、关于设置申请公租房收入限制的说明

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增加了收入限制,我区也相应地增加了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限制,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与市级规定保持一致,实现对住房困难家庭更精准地保障。

二、关于设置申请公租房套数限制的说明

为促进公平善用,契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全市范围内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限制,与市级规定保持一致。

三、关于申请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说明

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区公租房保障和廉租房保障实行房源统筹、并轨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公租房管理实际经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申请人享受城镇低保、计生特殊家庭等政府固定补贴的特殊群体、在本区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同等视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最大限度为特殊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四、关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的说明

(一)考虑到住房安全问题,为保障居民住房安全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我区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唯一住房是C、D级危房”的人员或家庭也视作无房,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

(二)为促进住房公平,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增设申请主体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区无住房转让行为的限制。

(三)为保障民生、发挥公共资源的最大效益,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增设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即在本区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五、关于调整“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的表述方式的说明

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时延迟退休年龄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结合当前延迟退休政策正式实施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将“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0,没有领取退休金的,月收入认定为零元”改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领取退休金的,月收入认定为零元”。

六、关于增加“轮候配租”方式的说明

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轮候配租方式,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原有的摇号配租方式基础上新增轮候方式配租,即按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综合考虑申请的时间、优先保障因素按序依次配租。增加该种配租方式将提升配租效率,“早申请早入住”让“入住更快”,极大缩短房源空置和申请等待配租时间。

七、关于租金以及履约保障金的说明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月缴纳,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缴纳日期为每月20日之前。为减少低收入家庭住房支出负担,修订后《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市级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让政策更细化、人性化,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八、关于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一)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终止。(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离婚的,原配偶为共同申请人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原配偶为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九、关于公租房换租特殊情况的说明

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区公租房小区房源实际情况,修订后《实施办法》增加了“应该换租,但所在小区无匹配户型的,换租到最小户型后,可以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更与我区公租房管理实际相符合,更有利于保护公租房承租人权益。

十、关于提高过渡期内的房屋租金标准的说明

原《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长寿府办发〔2018〕118号)规定,退出公租房确有困难的,经承租人申请、出租人同意,可以给予3个月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内仍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过渡期租金按公租房租金1.5倍收取,修订后《实施办法》规定在3个月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与市级规定保持一致。

十一、关于退租特殊意思表示的说明

修订后《实施办法》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有交还房屋钥匙、搬离自有物品等退租意思表达,或承租人死亡,无共同申请人且无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视为申请退租。在承租人不配合房屋查验或费用结算时,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可以组织实施退租查验等工作。履约保证金可以抵扣维修恢复等费用,不足部分可以依法追偿。承租人未搬离的自有物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视为遗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运营机构可以予以处置。

十二、关于违规占用公租房的租金计收标准的说明

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修订后《实施办法》明确“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与市级规定保持一致。

十三、关于新旧政策过渡期超标收入的说明

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修订后《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申请点重新申报工作、收入、是否属于优先对象等家庭情况。

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取消配租资格,但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

申请人配租入住后或《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续租时,收入超过限制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1倍计收租金,高于收入限制标准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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