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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单位变更,如何接续生育保险?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等文件规定,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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