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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发生欠费后再补缴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2022-05-10

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于2017年合并实施,《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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