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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非法垂钓行为属于我市禁捕决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日期:2024-08-23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是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二是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三是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是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五是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六是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七是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八是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九是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十是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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