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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因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人,可以基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邀请,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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