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快投向绿色低碳领域的再贷款再贴现业务审核流程。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内部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适当提升绿色信贷指标占比,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
(三)实施绿色金融机构落户和绿色项目融资主体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健全绿色项目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三农”主体绿色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探索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给予激励。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