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区应急管理局>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3-00024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06 [ 发布日期 ] 2023-05-06

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试行)

日期:2023-05-06

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 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是全区各类突发事故灾难应急行动的基本遵循。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规范全区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2指导、参考文件《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适用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事故影响较大的突发事故灾难

1.3.2超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现有行业预案中未含盖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型适用于本预案。现已有行业预案的应急处置以行业预案为主。

1.3.4需要区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下的四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依法处置全区突发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编制行业、部门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以形成上下对接紧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和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各行业预案按《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下,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为主。在启动部门和区级相关应急响应后,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处置工作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下,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为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官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风险分析评估

     长寿区位于重庆市境中部,东经106°49′-107°27′、北纬29°43′-30°12′。东与涪陵区接壤,西南与渝北区、巴南区为邻,东北接垫江县,西北与四川省邻水县相接,长寿区幅员面积1424平方公里,人口90万,辖7个街道、12个镇,并辖国家级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长寿高新区。目前,长寿正在加快推进国家级新材料和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上游国家级特色商贸物流基地、都市康养休闲旅游区、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两地两区”建设。初步形成钢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五大主导产业集群。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

   长寿是重庆市重点化工基地,是2014年国务院安委办确定的全国第一批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县之一。现有中石化川维化工、扬子乙酰、巴斯夫重庆公司、重庆长风化工等重点危化生产企业41家,经营储存企业8家,加油加气站42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95个,共涉及10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其中涉及甲醇、苯、醋酸乙烯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27种,合计储存量258003吨;氨、液氯、光气、氢氰酸等毒性危险化学品13种(其中剧毒化学品4种),合计储量或使用量53743吨;硫酸、硝酸、盐酸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6种,储量85090吨;同时甲苯、三氯甲烷、丙酮等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双氧水、硫磺、硝酸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量也较大。危险化学品储量超过1000吨的有42种,总储量408209吨,储量超过10000吨的有12种,总储量283543吨。

长寿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安全生产态势严峻。这些企业若发生工人误操作、设备年久失修、工艺失控等情况,极易诱发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和燃爆事故,从而导致人员群死群伤、职业中毒和环境污染事故

2.2  交通运输安全

我区交通运输事故多发,全区公路通车里程3628公里(乡村公路3107公里),有客运企业11家、客运车辆987辆,机动车保有量15万余辆,有危险货物运输公司26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347辆,加之我区是危化大区,危险车辆往返量大,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极大。我区现有长江主干航道22公里,内河通航水域110公里,码头港口28座,河流众多,水运发达尤其是长江航道水文条件复杂,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容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灾难。高速公路坡道多、弯道多、桥梁多、隧道多、边坡多,且雾天和雨季时间较长,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2.3  建筑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事故多发,我区现有建筑施工企业210家,高层建筑678幢,从业人员1.8万人,建筑施工项目每年约100个,建筑面积200多万平方米,建筑行业容易发生建筑物坍塌、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同时高层建筑多,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较大

    2.4  工矿商贸安全

    我区工贸企业主要集中在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以重钢集团、小康动力为代表的重点工贸企业177家,涉尘涉爆涉氨工贸企业45家,工矿商贸企业大部分为人员密集作业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5  特种设备安全

    我区工业企业众多,辖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基数大,现有特种设备11170台,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较大,容易因操作不当、设备安全设施失效、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情况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化工企业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2.6  烟花爆竹安全

我区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涉及烟花爆竹仓库8个,农村常年烟花爆竹零售点百余家,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百余家,销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较差,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容易酿成经营安全事故。

2.7  综合安全  

我区近年经济活跃,大型文体、庆典和商贸活动频繁,举办场地硬件设施条件薄弱,应急措施较少,管理水平和大众安全意识较低。一些公共聚集场所,建筑物结构不合理,消防设施不完善,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容易发生火灾和踩踏事故。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和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的特点,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各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要全面、认真、细致的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在全面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将风险辨识评估内容纳入应急预案编制文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应急预案中结合实际分析、细化、完善各自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具体事故风险,并在日常工作中采取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1.1区委、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3.1.2区政府应急委是我区突发事故灾难处置的最高指挥机构。

3.1.3区政府设立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等工作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有关负责人组成。

3.1.4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1.5突发事故灾难时,组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别和级别分类处置,按区政府领导分管行业类别,较大级事故灾难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涉及全区性的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或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由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现场指挥部按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警戒保卫组、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对处置难度大、专业要求较高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在现场指挥部单独设立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官团队、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专门负责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并上报现场指挥部决策,经现场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组织、指导抢险救援组按技术方案实施,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以提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性、专业性突发事故状态下,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不同的突发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具体组成。在编制各类行业预案时要在应急组织机构中要明确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构成和职责分工。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设在事故现场上风向、环境安全、交通便利的场所。

3.2  职责

3.2.1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区较大以上级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预测预警和化解等体制机制建设工作。

3.决定较大以上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重大措施和处置方案;

4.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情况,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5.协助区政府应急委审定突发事故灾难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中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6.组织部署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灾难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请对涉及突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人员的奖惩;

7.组织领导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定期组织、指导修订本专项预案和相关部门子预案,并报区政府审定颁布和备案。

3.2.2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政府和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应急处置指令;

2.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组织专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执行;

3.决定实施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的范围、路线,指挥现场抢险,伤员救护,实施紧急避险;

4.指挥和调度全区警力、区政府应急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

5.请示解决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问题;

6.请示决策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处置方案;

7.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以及是否请求扩大应急等事项;

8.请示决定结束应急救援,解除应急状态。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预警信息及平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建设符合我区实际的事故预警平台,同时加强各预警平台的有效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日常风险分析、研判结合预警平台、气象等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等多手段对外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1.2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的预警级别,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划分标准,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4.1.3预警信息处置。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获取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对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响应级别的警报,决定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4.1.4预警行动。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故灾难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故灾难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故灾难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责令辖区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排水、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故灾难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灾难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5预警信息调整及解除。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灾难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4.1.6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信息的,责令其改正错误。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的责任。

4.2  信息报告

4.2.1区政府值班室设立24小时接警电话40244297,同时区应急管理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40241136,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故灾难的接警和处警工作。要充分利用110接警平台,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等现有报警资源。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要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并对外公布,按有关要求配齐配强24小时应急值班人员,及时接警并处置突发事故灾难。   

4.2.2突发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对特殊敏感的事故信息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街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要求核查的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单位要在20分钟内向要求核查的单位反馈核查情况。

4.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事故灾难信息,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4信息传递。突发事故灾难可能影响或危及到其他区域的,区政府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事故信息,告知采取影响措施。

4.2.5信息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立即向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区纪委监委,对上级要求核查的信息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及时回复。区级有关部门在书面报告市级相关部门前,必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2.6接警信息的处置。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在接到事故灾难报警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报告;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后,区政府值班室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由区政府报告并建议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事故灾难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并持续地向区政府值班室、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制订具体应急方案,通知有关应急队伍立即进入状态,并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要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安全,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其他防范和保护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他行业领域内的事故等级划分按《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响应程序

5.2.1一般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由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成立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派人到场指导或参与应急处置。对危险化学品等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5.2.2发生较大事故时事发街镇、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努力控制事态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由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意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并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要按照行业预案的要求,立即率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5.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事发街镇、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努力控制事态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由区应急委做出应急响应。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意见,区政府区长决定并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政府区长要按照行业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立即率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5.2.4扩大应急。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或向周边区县通报情况请求紧急支援,确需全市的援助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申报。

5.3  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不同特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预案,具体处置措施参照各专项预案执行。针对各类事故的共同特点,在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检,了解事故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实施。

2.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迅速控制危险源,迅速通过侦检和监测手段确定危险类别和影响区域,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重要设施和目标及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积极抢救遇险受困人员,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减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6.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调集和紧急征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8.做好事故现场电力、通讯、燃料、燃气、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9.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同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为后期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提供依据。同时公安机关要及时控制事故单位重点人员

11.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4  应急结束

当确认受伤或被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者失联人员已不具备生命救助条件),事故引发的危险状态得到彻底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时,经报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停止已经采取的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6  信息公开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被困和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展态势的研判;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统一向媒体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和传递事故信息和现场视频及图片资料,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事故灾难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区事故灾难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开展生产恢复、环境保护、救援补偿、奖励表彰、保险理赔、慰问抚恤、矛盾纠纷化解等善后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7.1.2对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订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恢复重建工作需区政府支持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向区政府请示,由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等请求。

7.1.3对在突发事故灾难处置中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坏、灭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调(征)用、谁使用的原则,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7.1.4政府救助:由区商务按《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规定,组织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受影响人群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

7.1.5社会捐赠: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救助预案》的要求,由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募捐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突发事故灾难影响的群众。

7.1.6司法救济:各级司法部门要为突发事故灾难涉及人员提供司法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7.1.7心理援助: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群众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影响产生的恐惧、忧虑、痛苦、绝望等脆弱性心理,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救助和治疗。

7.1.8保险理赔:组织保险机构尽早介入,调查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参加保险的类别,并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7.2  事故调查

区政府授权委托区应急局牵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长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区政府批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要在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按国家要求应当为上级调查的事故,各街镇、工业园区,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事故调查。

7.3  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下要单独设立应急救援评估组,按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应急救援评估组在评估完成后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应急救援评估报告的结果要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救援评估报告的要求,切实改进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长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按要求到岗值班,能第一时间接收、传递和报告有关突发事故灾难信息。(有关应急部门和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0.1)。

8.1.2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多途径、多手段,全力保障突发事故现场应急通讯、网络连接畅通,确保突发事故现场前、后方指挥部、各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单位之间通讯安全畅通。同时要加强突发事故现场音视频网络传输保障,根据现场指挥部或上级要求及时、实时传输事故现场音视频资料,便于现场指挥部和上级决策

8.1.3具体的通信与信息保障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8.2  应急队伍保障

8.2.1专业应急队伍和骨干应急力量

我区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区消防应急救援支队,区级各部门组建的应急队伍,街镇专职消防队,预备役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川维消防中心、重钢消防队等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政府,区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队伍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配备,提高突发事故灾难的先期应急处置能力。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详见附件10.3

8.2.2社会和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减轻突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在组织、技术装备、培训等方面,由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8.2.3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突发事故灾难时,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和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辖区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灾难时,在事发街镇、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由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8.3  物资装备保障

8.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应急局统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分类分级地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保障应急处置的物资供给,并明确专人做好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区应急局要加强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和维护情况的指导检查,统筹指导各有关单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8.3.2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与其他区县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

8.3.3各街镇,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和管理制度,制订本部门、本地区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体系和方案。

8.3.4各街镇,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或行业领域内的风险,定期开展应急物资普查,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物资装备调用快速、高效、可靠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征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8.4  交通运输保障

8.4.1由区公安局牵头,落实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通道快速顺畅。

8.4.2由区交通局负责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受事故影响人员的快速输送和转运

8.4.3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委等单位及时组织专业队伍,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码头等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畅通。

8.5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区卫健委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8.6  治安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区公安局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8.7  经费保障

8.7.1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每年安排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资金需要。

8.7.2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筹集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8.7.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区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立即调拨区级应急管理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区政府及其区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8.7.4按现行相关财经政策和规定,不断探索政府财政、

企业和社会资源投入的新模式,努力拓宽应急装备物资、预案演练、抢险救援、奖励、参战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抚恤经费的保障渠道。

8.7.5建立健全应急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定期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8.1突发事故灾难时,由区政府在事发地附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设施,临时确定若干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拒绝。

8.8.2区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和城市规划,提请区政府批准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8.8.3各街镇,各工业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河街滨江路等地规划和建设突发事故灾难紧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8.8.4避难场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避难生活设施,设立明显的标志,保证及时安置和疏散避难人员。

8.9  专家保障

按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应急局牵头,组建区应急救援专家库,区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应急救援专家库,并确保应急救援专家库正常运转。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9.1.1各街镇,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包含本预案在内的各类突发事故灾难预案的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现场处置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9.1.2各街镇,各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公众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知识和自救互救的培训,提高公众应急常识和能力

9.2  应急预案演练

9.2.1各单位要将演练其作为检验预案、完善准备、磨合机制、宣传教育、锻炼队伍,从而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途径。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2年组织1次全区综合性的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各街镇,工业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每年演练计划,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突发事故灾难专项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2应急演练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重点就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处置等科目开展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将演练方案、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文字资料,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

9.3  应急预案修订

9.3.1由区突发事故灾难指挥部办公室3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区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2与本预案实施有关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街镇预案、工业园区预案和保障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