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5 |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
为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警示预防作用,现将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重庆普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115MA6039Y137 | 长应急罚〔2024〕0600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该单位与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起重机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中第10条表述为“关于乙方维修人员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有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情节;2.该单位现场维修起重机的钢直梯单梯高度大于7M(实际高度 7.5M),未设置安全护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处以2.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2.2 | 2024/7/17 |
鲜乾势 | 自然人 | 长应急罚〔2024〕06003-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重庆普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起重机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中第10条表述为“关于乙方维修人员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有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情节,你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处以0.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0.2 | 2024/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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